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目标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于2004年9月推出,旨在加强香港与广东/深圳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
申请资格
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合作项目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可以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于本港成立的公司;或有签订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工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或专业团体。
计划特点
- 支援具备粤港或深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和合作研发项目。
-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下有三个项目类别:
- 甲类:由港方单独负责征求、评审和资助的项目。
- 乙类:由广东或深圳单独负责征求、评审和资助的项目。
- 丙类:由粤港(丙(一)类)或深港(丙(二)类)双方联合征求和资助的项目。项目的研发工作必须在香港及广东或深圳均有进行。
- 最长项目期限:24个月。
- 业界赞助:项目总成本最少10%(平台项目);项目总成本最少50%(合作项目)。
- 知识产权拥有权:主要申请机构(平台项目);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50%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合作项目)。
申请
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2023/24年度的申请期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请于提交申请前细阅以下文件:
就丙类项目而言,申请必须由香港与广东/深圳的申请机构共同提出,并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和广东/深圳当局提交。单方面提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评审
创新及科技基金秘书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甄选。如有需要,个别申请或须接受外部评审。创新及科技基金秘书处会把评选结果及外部评审员的意见(如有),提交创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既定的评审架构来评审。
就丙类项目而言,创新科技署及广东/深圳当局会按双方各自的准则评审申请,只有双方均支持的项目才会获得资助。
常见问题
为加强粤港两地的科技发展,香港特区政府及广东省政府在2004年合作推出「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作为一项主要的合作措施,鼓励粤港两地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合作。深圳巿政府在2005年加入计划。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平台和合作研发项目。获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的项目均须具备粤港或深港合作元素(例如由广东/深圳和香港两地的研究机构合作)。
其他
就丙类项目而言,申请表格须以中文填写。在提交有关申请时,主要申请机构须详细说明此项目中由港方负责的研究内容、广东/深圳伙伴的基本资料及各方的责任与分工,但毋须夹附广东/深圳伙伴所拟备并提交广东/深圳当局的申请表格。港方评审将主要基于港方申请表格说明的研究内容。
查询
- 电话:(852) 3655 5678
- 传真:(852) 2957 8726
- 电邮:enquiry@itf.gov.hk